日期:2016-1-2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石英股份专利诉讼被申请再审
保荐机构称无碍IPO
近日,石英股份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行情,问诊)及上市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阳山”)发出的《关于江苏太平洋(行情,问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然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函告》,江苏阳山称其起诉公司专利侵权1案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资料显示,2012年6月,江苏阳山起诉金坛市光源石英坩埚有限公司(石英股份的客户)、金坛市酿造机械有限公司(石英股分的客户)及石英股份,诉称该等被告侵犯其高纯石英砂提纯方法和生产装置专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共计8328.99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2012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认定江苏阳山起诉石英股份侵犯其专利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定驳回江苏阳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2012年11月,江苏阳山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江苏阳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定由江苏阳山承当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信证券及中伦律师近日收到了江苏阳山发出的函告,称其诉石英股份等专利侵权一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新疆癫痫病三甲医院合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石英股分实际控制人陈士斌于2012年7月出具书面许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其将承当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中信证券和中伦律师经核查后均认为,截至公告出具之日,石英股分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仍正常开展,其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出具了相干承诺函,江苏阳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其诉石英股分等专利侵权的再审事宜,对石英股分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