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 首页 >> 找工作网址 >> 正文

网购失信网络服务商应担责

日期:2015-1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李安渝最近提出,在网购业务中,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消费侵权行为的,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权人投诉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安渝认为,目前网购消费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他说,第二十七条对非现场购物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规定,但相关规定还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网购消费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网商发布的信息来了解产品,因此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要有比传统市场更加严格的规定以及更加有效的惩罚措施。

李安渝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对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发布的相关信息的检查监控制度,以保障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真实性。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消费侵权行为的,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权人投诉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链接:

朗目疏眉网 | 江苏联通夜间流量 | 温州市第十九中学 | 优雅的生活 | 植物遗传学 | 中国男篮经典比赛 | 纯牛奶洗脸的好处